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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能源改革有关电力领域规定_唐山钢铁网

(一)国家电力系统的主管机关

根据《电力产业法》过渡条款的规定,联邦行政机关须在2015年2月12日之前成立国家能源控制中心(CENACE),其成立后3个月之内须从国家电力委员会(CFE)接收目前其用于国家电力系统运行控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整合过渡期间,将仍由CFE行使有关职能。日后,CENACE作为一个联邦政府分权机构,将专职行使规划和控制国家电力系统的职能。此外,为确保其完成既定目标,CENACE可同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使其为《电力产业法》中规定的电力批发市场业务开展提供配套服务。

(二)输配电服务提供方

《电力产业法》中指出,输配电公共服务关乎社会利益公共秩序。该服务应由一个或多个运营商或分销商提供,根据CENACE指示,这些运营商或分销商应视情由国有生产机构或企业或其附属公司组成,负责运营和维护国家输配电网络。在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能源部、运营商和/或分销商可以和私营部门签订合同,由后者为提供此类服务的必要基础设施开展融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和扩建等。

输配电公共服务应符合能源监管委员会(CRE)颁布的一般条件,服务提供者和用户须遵守上述条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电

最高发电量大于或等于0.5兆瓦的发电站,以及在电力批发市场有发电商代表的任何规模发电站,均须获得由CRE颁发的许可才能在墨西哥境内发电。但如果仅仅自用于紧急或供电中断情况下的发电,则不论最高发电量大小,均无需取得CRE许可。没有CRE许可的发电站主被称为“无证发电商”(generadoresexentos),其只能通过供电商出售其电能及衍生产品。

(四)供电

供电商须取得CRE颁发的许可,才能提供电力供应服务或代表“无证发电商”。该许可根据服务种类和最终用户不同细分。

供电服务应符合能源监管委员会(CRE)颁布的一般条件,供电商和最终用户均须履行相应上述条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供电商和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电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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