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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救市也要有需求侧措施_唐山钢铁网

近来,随着煤炭价格的一路走低,政府救市的节奏在大幅加快,包括限制进口煤、严禁矿井超能力生产、大企业自愿性限产等。可以发现,这些措施都是供应侧的措施,力图通过减少煤炭的供给,提升整个市场的价格,改变一部分高成本煤炭企业的亏损境遇,以及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如果说一个措施的作用可能在于实质性意义、程序性意义或者象征意义的话,那么笔者对这些措施可以发挥的作用并不乐观。

限制进口煤具有实质与程序性意义,但目前的强度不够

从开采成本的高低来讲,印度尼西亚、美国与俄罗斯的煤炭要低于我国大部分煤炭产区,澳大利亚与我国基本相当。从运输成本来看,沿海地区,从印尼与澳大利亚来煤,与来自内陆经秦皇岛中转的成本基本在同一水平(这也是进口持续增长的基本原因)。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其运费要显著低于秦皇岛港口下海。可以说,中国的沿海煤炭市场,已经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

低廉的进口煤炭(加上长距离的输送成本),实际上已经给中国的煤炭价格设定了“价格上限”。高于这个价格,进口煤炭将大批涌入,使得高价无法维持,与/或挤出国内高成本企业。如果限制进口煤的政策能够进一步收紧(目前的政策影响还局限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将有效减少进口煤炭的竞争,即使由于库存高昂、需求萎靡而无法撼动价格,国内企业也有望获得这部分市场份额。

此外,从程序上讲,这一措施也将在操作层面打通限制进口煤实施的各项措施、检验与核查等能力建设,实现各个政府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具有程序性意义。这一措施的推行,是否会引发其他国家以贸易壁垒的缘由上诉WTO,如果发生了如何应对,也将得到程序上的检验。

大企业自愿性限产只具有象征意义

包括神华、中煤在内的企业已经宣布将限产,但是这一“限产”的衡量标准在于其计划产量基础上的缩减。这一减产计划除了说明所谓计划产量的僵化以及可有可无以外将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从目前的市场环境来看,整体社会煤炭库存在4亿吨,价格难以翻身。这些占据成本优势、大市场份额的煤炭企业的减产行为,主动降低自身的市场份额是没有道理和不可能的,所以其减产计划可能更多地在于减少自身库存的压力,而不会减产到对当前市场的结构与价格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的程度。

同时,这种限产完全是临时性的,自愿性质的,也不会对未来的政策措施提供任何程序上的借鉴,仅具有象征意义。

严禁矿井超能力生产属政府越位

从项目层面讲,一个矿井的生产能力,本来是有一个可以调节的范围的。过去在很多矿区,为了提高生产率,到处可见“大干二十天、产量上百万”之类的标语横幅。而且,是否超能力生产,与发生事故或者环境破坏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比例关系。不超能力生产,并不意味着环保与安全标准的达标,这方面的监管是政府管理部门的常规工作,不应该因为煤炭供需形势而发生任何变化。对企业生产量的干涉,严重的激励不相容,有政府越位之嫌。

根据煤炭联动规则,电价需要下调2分钱以上才与当前煤炭价格下降的幅度可比。从目前的消息看,确定的下调幅度很难一次到位,并且终端电价可能不做调整。这将无法实现更低电价下电力需求的增长,从而扩大煤炭需求,“间接救市”。严格按照煤电联动降低电价应该是煤炭行业的集中诉求。这将是煤炭需求扩张在短期内不多的方式之一。煤价电价同涨同跌(这意味着将一直涨或者跌下去)、互为因果的担心无疑是多余的,因为现实的经济与能源系统不可能是振荡的系统,这种现象在理论与现实中都不曾出现。应对电力企业操作层面对特定煤炭企业的“敲竹杠”行为,是煤炭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途径,与整体市场的价格变化是两个问题。

在资源丰富地区发展高耗煤工业

中国传统的“西煤东运、北煤南运”的格局将受到进口煤的不断挤压,西北部的煤炭需要寻求输出煤炭与电力(成本比运煤还高)的其他利用途径。集约化的建设高耗能产业以发展经济,将是这些资源丰富地区发挥禀赋优势的唯一选择,也是我国整个国家全局最有效率的选择。在这一问题上,要彻底摆脱高耗能具有“原罪”的思维定势,告别“定位(高耗能是不好的)——命令(不能发展高耗能)——控制(给高耗能惩罚性电价、设定效率标准)”型的政府管理方式,放开对高耗能规模的总量控制,专注于对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上(水的总体稀缺成本、排放的损害与成本的显著体现),实现社会净收益与私人净收益一致即可。相信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广大西北部能源资源禀赋丰富地区将依靠自身的能源成本优势,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与可持续发展能力。高耗能产业与能源工业,将是其合理产业与能源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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